??2025年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对被告人施长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施长征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对涉案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长征利用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政委、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承包、项目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1年12月,施长征退休时将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茅台酒据为己有。施长征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上交子弹,将369发手枪弹私自存放在家中。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施长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较大,私藏弹药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受到严惩。鉴于施长征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施长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铜仁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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