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化姓)退休多年,依靠当年的工作攒了一笔钱。前几年,在保险推销员小新(化名)的反复宣传下,李女士想着为自己和家人多备一份保障,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小新承诺这款产品就像银行存款一样,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
往后的几年间,李女士陆续投入30余万元购买该保险产品。然而,近期李女士因家事急需用钱咨询退保时,却被告知退保要扣除高额手续费。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自己遭遇了虚假宣传。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她诉至法院,要求退保。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关于收益和退保条款的内容与小新的宣传大相径庭。最终,法庭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合同,要求退还全部保费。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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